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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对这个事并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小李确实是认为小王是相机的主人。
这种情况,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促进交易等原则,小李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相机,获得这个相机的支配权、所有权、物权。而因为小李获得了相机的物权,所以,小李有权不把相机还给小张。因为小李是善意的,无辜的。
是的,无情!
当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适的价格购买的,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这个制度也不生效。
那么,小张咋办?
小张只能去告诉小王,赔偿原物或者赔钱之类的,不然小王可能构成侵占罪等罪名。
所以,不靠谱的人,就不要把自己的贵重物品借给他。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
盗脏物不可善意取得。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是小王偷了小张的相机,卖给了小李,即便小李对此事不知情,即便依然是合理的价格,但因为这是盗脏物,小李依然要归还,因为此时他没办法被保护。盗脏物,只能追回。
所以,不靠谱的人,卖给你东西,尽量别买。
这里的盗脏,不仅仅是盗窃所得,抢啊之类的,都不行。前文讲过,盗窃、抢夺、抢劫是一家...
这里,又存在一个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