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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六条协定以外的日本军队,在日华两国和平气候恢复后,立即开始撒退。
随着中国国内治安恢复两年内微退完毕。在此期间,中国应保证确立治安。驻兵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在日本政府发表上述解决时局的条件后,汪精卫等中国方面的同志应立即声明与蒋介石断绝关系;并为建设东亚新秩序,声明日华提携和反共政策,同时俟机成立新政府。
昭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日本方面:影佐祯昭,今井武夫
中国方面:高宗武,梅思平
日华协议记录谅解事项
一、第一条的所谓防共驻军,是为确保内蒙及其联络线而在平津地方驻兵。其驻兵期限即日华防共协定的有效期限。
二、第四条的所谓优先权,是指与其他国家在同一条件下,对日本提供优先权之意。
三、日本协助救济由于事变而产生的难民。
昭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日本方面:影佐祯昭、今井武夫
中国方面:高宗武、梅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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