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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员工经过在公司的工作,能力大涨。这种情况老老实实给人涨薪,该给多少给多少,尽量保证稳定性。钱不给够,光签竞业协议那点心里作用屁用都没有。
第二种,员工在公司做大的过程中刷到某些“资历”,但能力没什么实质性变化。这种情况可以适当涨薪,但如果还不满意那就走吧,可以替换的人才实在太多了,特别是公司处于上升期,招人非常容易,根本不需要竞业协议。
第三种,员工因为在这家公司工作而人气大涨,比如巴人娱乐的创业元老们。实际上不止是朱魑人气大涨,无论声叔椒图还是阿哑,这几个月里在各自领域内的咖位都水涨船高。只不过除了阿哑情况特殊,其它人都用期权绑定了,而不是靠竞业协议。
如果一定要用一纸协议来限制,他们才是真正需要给份协议的,但仅仅是竞业协议还远远不够。能够限制他们同时保护公司利益的是当初楚垣夕提供给齐雨的那种协议,极为严厉和苛刻。
用了这种协议伤感情,但不用则伤钱。这种人气是可以变现的,而且是员工通过在公司工作而获取的,但又不完全是公司所赋予,还包含着员工个人的才能。如何给个人和公司之间划一条合理的界限,如何取舍才能做到各取所需一直都是很模糊的,但公司比个人强势多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公司剥削员工,而剥削的依据就是协议。
这不是什么心理威慑,是赤裸裸的法律条款,敢违约就重罚。
第四种才是竞业协议真正有用的地方,用来保护公司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