崛起的石头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爱米文学网aimiwx.com),接着再看更方便。
协议规定,这次大明与西班牙的通商期限为五年,协议范围覆盖到天启皇帝朱由校,与西班牙国王腓力四世统治的任何一个地区,名义上统治的北尼德兰也算。
其实迪亚士最看重的是这条,即“五年之后如要继续通商,需得再派遣使团签订协议,期间任何一国都不能主动作废。”
这相当于大明给出的一个保证,这样的一个东方帝国,说的话总不至于不算数吧?
在五年通商期限内,双方国内的各种货物都可以自由交易买卖,但必须要有一个除朝廷外的代表团体,也就是不能乱买乱卖,这样不仅不能得到好处,反而是添乱。
也就是说,西班牙要选定一个负责与大明通商的商人团,所有通商的商人都需加入这个商人团,由国家约束起来。
大明则也要有对应的民间组织,这个事情大明自会处理,一旦签订协议,就要由这两个商人团负责接触,往来通商。
并且在双方通商期限内,都有义务要保护对方商人团在领土内的安全,出了意外,国家买单。
关于通商的各项条款,迪亚士举双手赞成。
其实在他看来,西班牙和大明通商,获利最多的是西班牙,而不是大明,只要能通商,要求不太过分就都行。
濠镜租借问题。
大明提出,要规定一个具体的界限,就是说画一个圈,你西班牙人走到哪我管不着,但是只能在这个圈里常住。
前往濠镜的任何一个西班牙人,无论贵族还是平民,无论官员还是士兵,都需得遵守当地施行的大明律法。
也就是说,如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在濠镜犯了事,作奸犯科什么的,当地巡捕衙门有权利根据此协议,拿人进行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