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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上写着“惟大宋天禧五年七月卅日,鸣玉坊、冠声园、盛和坊、泰和坊四家书号联合,与某州某氏某名购得其所撰某书一部,计某卷某回。中无违碍,均宝丹之体势;内有祁颂,禳天朝之盛隆。凡所书写,某氏独创,无因袭之文,有教化之意······两家议定,书价合当大宋缗钱二千一百贯,一笔签订,银货两讫······等等内容,后面附了买家商号。刘淑文要来笔墨,在空白处一一填写完毕,即签名用印传与其他三家,三家签完交给梁丰。

梁丰接过细,无非是说明书名、价钱、各自承担的责任如必须原创,不得抄袭,若有犯禁语言可由买方删除,若有抄袭则卖方全部负责等等字眼。而买方则承担印刷质量,忠于原著不可随意删改,不可借故生事栽赃作者等等。来合同还比较公道,梁丰也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摁了手印。

还差中间人的见证一个,就由钱小乙跑去前堂请来掌柜,说明原委。那掌柜近来也听说了梁丰的事迹名头,对梁丰早就颇多敬慕,这回听请他来当中保,大感有光。毫不犹豫就签了名字压了手印。

最后还有一道程序,就是到官府背书。宋朝制度,凡百贯缗钱以上的合法交易,必须到官府登记备案,由官府给予背书方为合法。一是防止非法交易,二是避免今后扯皮诉讼。类似于后来的公证处职责,而区别在于,宋朝的公证是不收手续费的。这就不用梁丰和四家老板出面了,就由钱小乙和永叔二人会同四家家人去办理就行。

这时四家一同起身告辞,梁丰礼貌地送到门口,钱小乙和早已回来伺候的永叔一起跟着去了。

见众人已去,梁丰转回屋里,心里大是轻松。一部书卖了两千一百贯,就其文学价值和历史地位,还算卖的贱了。不过对于他梁丰,那就是一笔不折不扣的巨款,折合人民币两百万啊差不多。可见这大宋朝的市场经济和文化风气是多么开明、开放。

梁大少美美地睡了一个午觉,醒来时已是掌灯时分。这时钱小乙和永叔早就回来了,他们带回来的,还有一张由襄州府开具的两千贯的“关子”,一大包袱银子和几贯缗钱。这是钱小乙和永叔办的,两千一百贯呐,拿大板车拖得整整三大车,俩人如何搬得动?于是就换成了关子,剩下一百贯则变成现银和缗钱,如此又安全又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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