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章 母亲(二十七)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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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祸起邻居偷买房
对于王淑祥一家人来说,1994年8月1日傍晚,是这件不幸事件的时间起始点。
王淑祥的三女婿在穆轩原来的工作单位—国营石材厂的分立单位食品罐头厂工作。这天,他同以往一样下班回到家,但脸色很紧张。
他把手里紧握的一份《买卖房屋契约书》拿给岳母看,并转告了现任厂长李力对他讲的话:“这是原厂长汪烩和申无限签的书面协议。是9年月,还没到卖公房的时候,就将你家住了二十来年的房,一起卖给申无限了。是这几天给我这协议,我才知道。我新上任接手,这事他们怎么搞的我不清楚,无能为力。你跟你岳母说说,是给人家让让,还是找找上头的吧……”
三女婿说他当时意外地说不出话来。
穆晶赶紧走上前来,同母亲一起仔细察看那份凭空出现的《买卖房屋契约书》。只见上面用手写体写着: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乙方:申无限”
“禾县食品罐头厂原有自管房陆间,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原禾县石矿家属院)。门牌号为195、196号。195号由穆轩占用(该已于88年病故),其占地面积(房前面积)为10.5×14.0㎡,西墙随房走;196号由申无限占用,其占地面积(房前面积)为10.5×8.0㎡,院墙自建。”
“上述陆间房屋(10㎡),甲方愿意卖给乙方申无限。现就有关事宜契约如下:”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申无限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0=10800元,笔下交清。”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章)、法人代表(汪烩章)”
“乙方:申无限(章)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