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母亲(二十九)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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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9日,建材局柳副局长通知王淑祥:“11月7日,局领导们定了三条意见,已送到县政府,听说近日就开会下文件。”
他交给王淑祥一份文件,是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
接县委、县政府转来有关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变动给申无限房产信访后,我局领导对这件事做了认真调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变动固定资产须履行:“企业向主管局书面请示,主管局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请示”的规定。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二、食品罐头厂这次变卖的房子,属国有资产,在没有征得我局及国资局书面批准前不准变动。既不能变卖给申无限,也不能变卖给王淑祥。
三、食品罐头厂的这一房产处理,应按《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手中拿着文件,王淑祥心情激动:虽然不能马上买到住房,但取消了那份非法的“契约书”,等于解除了自己的住房被他人侵占的危险。王淑祥非常感谢因此而操劳的领导和同志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