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母亲(四十二)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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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章二OOO八年三月十八日
接到裁定书的房屋继承人、王淑祥的三个女儿这时才明白,她们继承的除了那三间未能买到手的公有住房外,还有这场并不算完结的官司。
拿着裁定书,她们查到了它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原文:“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可是三姐妹翻来覆去地察看,这份裁定书上除了有两名审判员、一名代理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的姓名外,根本就没有院长的署名!
在交换证据时三姐妹看到了申无限交上来的思维混乱、充满逻辑错误、谩骂两级人民法院的申诉状。这样的诉状竟然能够作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理由,三姐妹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在温馨家庭长大的三姐妹,此时心中仍然充满稚气。她们对待每一件事都似学生答题,并把对方当成执掌公正天平的判官,企盼每次都能得到高分。这次当然也不例外。她们仔细阅读母亲留下的各类文件,有理有据做出答辩。
008年9月日,穆玲、穆颖、穆晶向法庭递交了答辩状:
答辩人: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王淑祥(已故)女儿:穆玲、穆颖、穆晶。因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无限购195号房产权证是以欺骗手段办理的,属无效产权证。主要证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