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母亲(四十二)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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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向主管局请示”的结论是主管局地矿建材局在向县政府的书面报告中明确承认的。地矿建材局的报告中写道:“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变动固定资产须履行:‘企业向主管局书面请示,主管局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请示’的规定。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就是管理国有资产,怎么能说末承担?至于评估,应该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所进行的评估,是有严格程序的。其中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拍卖、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禾县国有资产管理局[91]禾国资字第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凡是运用原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创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认为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都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验证确认。”第三条中规定“资产评估按申报、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六个程序进行。”由此可见,禾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自建立之日起,就担负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职责,怎么能说并未承担此项任务呢?
4、根据现有法律,职工住企业公房,缴纳房租是完全的租赁关系,我家交纳房费的收据就是契约证明。
5、第一,石材厂没有征得王淑祥的同意,更没有书面签字。申无限称“已征得王淑祥同意”之说纯属谎言。主要依据有:
⑴、王淑祥要求购买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产,石材厂以有纠纷为由不卖,因此王淑祥多次找到禾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也认定了王淑祥要求购买195号房产的要求和权利。
⑵、申无限诉张同一案终审判内容也证明了原被告称“已征得王淑祥同意”之说纯属谎言。
⑶、申无限提到尹思曾去征求王淑祥是否购买房屋的意见的话是谎言,我们母亲在厅审时公开申明尹思根本没有征求过意见。二审质证中尹思连王淑祥家门朝哪边开、什么时间去的都不能明确回答,说明他没有去过,他也拿不出任何经我们母亲同意的书面证明。至于申无限说我们母亲说自己不买,让卖给申无限的话实属无稽之谈。我们母亲有三个女儿,如果她不买,就是让我们买也不会让外人买的;就算她自己不买,她也没权要求石材厂将房卖给谁。
第二,从办证手续细节上看,申无限与他人合谋编造了假购房合同及其它购房手续,并用假购房合同及其它购房手续骗取了政府的产权证书,所以应属无效产权证。理由是:
⑴、1994年月办证时禾县食品罐头厂的法人代表是李力,不是汪烩,汪烩没有权力出售国有公房,所以他的签字盖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