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女儿(二十七)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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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9日,王淑祥得到一份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
接县委、县政府转来有关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变动给申无限房产信访后,我局领导对这件事做了认真调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变动固定资产须履行:“企业向主管局书面请示,主管局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请示”的规定。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二、食品罐头厂这次变卖的房子,属国有资产,在没有征得我局及国资局书面批准前不准变动。既不能变卖给申无限,也不能变卖给王淑祥。
三、食品罐头厂的这一房产处理,应按《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手捧这份文件,王淑祥和三个女儿心情特别激动:虽然不能马上买到住房,但取消了那份非法的“契约书”,等于解除了自己的住房被他人侵占的危险。王淑祥和穆玲、穆颖、穆晶都非常感谢因此而操劳的领导和同志们。不过,她们也知道,这只是主管局的意见,最后定夺还需县领导做决定。一家人继续盼望中。这真正是:房屋一天买不到手,心里一天不得踏实。
1996年1月日,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
一、办理交易等事宜的原由:我所之所以为禾县食品罐头厂办理把自有公房产权转移给申无限的手续是因为:1、禾县食品罐头厂和申无限双方有个买卖房屋协议书,有双方盖章(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章);、有禾县食品罐头厂的法人委托书;、有禾县镇政府及禾县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申请表。在上述情况下于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其办理了交易等手续。
二、经产权变更过户后地矿局和食品罐头厂新班子对老班子办理的房屋买卖手续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