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女儿(三十四) (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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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接到裁定书的房屋继承人、王淑祥的三个女儿这时才明白,她们继承的除了那三间未能买到手的公有住房外,还有这场并不算完结的官司。
拿着裁定书,她们查到了它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依据规定内容,三姐妹翻来覆去地察看,发现这份裁定书上除了有两名审判员、一名代理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的姓名外,根本就没有院长的署名!
三姐妹首先提出了对高院裁定书的三点质疑:
1、错误指向不明:省高级人民法院(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中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但究竟是哪个事实有误,哪条适用法律不当,它却说不出来。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正确判决,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错误或不当。
、原审第三人申无限的申诉状全篇思维混乱、逻辑错误明显,还充满了恶意攻击甚至谩骂两级人民法院的语言。这样的申诉状竟然能够作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理由,对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没有高院院长署名。裁定书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可是我们通篇也没找到,甚至连背面都找遍了,都没有院长的署名。
三个女孩儿商量:假如开庭,我们先把这三点质疑提出来行不?讨论的结果,是怕针对了上级而使当庭法官不高兴,还是放到最后再说吧。
她们在陪同母亲打官司的时候,对事情已经了解,特别是仔细阅读过县长办公会及各部门做出的决定,认为这盗卖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再清楚不过,有大量的证据存在,法院也根本不可能会做出其它的判决。
三人认真查阅母亲留下的各类文件和日记,有理有据做答辩。
看到母亲一生的经历,穆玲、穆颖、穆晶肃然起敬。没想到,一贯乐观、开朗的母亲竟然走过这么艰辛曲折的革命之路。她那弱小的身体竟然扛过如此深重的责任。直到这时,三姐妹才真正明白了母亲所担负的所有社会角色,把做母亲的职能安排在最后绝对有她的道理。
越看,姐妹三人越心痛:为革命奋斗几十年的母亲本应享受宁静、快乐的晚年,却在长期的压抑与奔波中猝然去世。如今,父母留下的遗产被人锁着,好不容易获得的一份份决定毫无作用,那一次次上法庭得到的正确判决也被中止执行,那接下来呢?难道结果还可能会被翻过来吗?如果真是那么糟糕,可怎么办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