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章 记忆(三十五)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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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指向不明:裁定书中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但究竟是哪个事实有误,哪条适用法律不当,它却说不出来。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正确判决,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错误或不当。
、原审第三人申无限的申诉状全篇思维混乱、逻辑错误明显,还充满了恶意攻击甚至谩骂两级人民法院的语言。这样的申诉状竟然能够作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理由,对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其中最混乱的一段是这样表述的:“两级法院判决所谓“王淑祥表示不买的事实不予认定”的问题,法院根据什么不予认定?李烩和尹思的证明为什么不采信?你们不予采信的理由能说服人吗?王淑祥说不买你们却认定,谁能证明她说不买,你们歪嘴邪说就认定是真的吗?”
、没有高院院长署名。裁定书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可是我们通篇也没找到,甚至连背面都找遍了,都没有院长的署名。
无奈,这质疑并没有人理会。
为确保万无一失,我和姐、妹仔细查阅妈妈留下的每一份材料,充分运用证言证据,精心准备答辩,一遍遍修改,最后怀着对法律的崇敬和期望,郑重地向法庭递交了两万多字的答辩状。
我们还聘请了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我们发表了明确的代理意见。
然而,法庭上一次又一次地走过场,完全失去了往日的严谨,让我们姐妹越来越没有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