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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业成为一般通则的例外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大型保险公司都使用相同的税务公式。重大区别的存在出于几个原因:一个新的可替代的最小税务额法规会极大地影响一些公司,但不涉及其他公司;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拥有巨大损失之后的扣减数额,这些数额会在随后的至少几年时间里,大大减少税务支出;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会将保险业务与非保险业务合并在一起,反映公司的回报。这些愚蠢的情况导致了在财险行业产生了变动极大的边际税率。然而,在其他大多数价格竞争激烈的行业里,例如铝业、汽车业和百货业,却没有发生类似的情况,这些行业里的大型公司都按照一致的税务公式进行竞争。
类似的结果也会发生在价格竞争激烈的行业里,当公司的商业特许权很弱时。在这些行业里,自由市场竞争常常以一种迟滞的、无规则的但通常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管”。实际上,自由市场的规律本身在价格竞争行业中扮演的角色,与公用事业委员会在电力行业监管中扮演的角色一样,起着同样的功能。因此,在这些行业中,税率变化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影响胜过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对于财产险/灾害险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税务计算方法,意味着落在这个行业上的增加税负不会像价格竞争激烈的行业那样,传递到消费者身上。换言之,保险公司将自行承担新税法带来的负担。
例如,当特许权强大,而且税后利润受到相对精确的监管,就像电力公司那样,那么,公司税率变化的大部分将会反映在价格里,而不是公司的利润里。当税率降低,价格随之降低;当税率上升,价格会随之上升——虽然有时价格的反应不那么迅速。
·这些负担的一部分将按照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起点”方法进行冲销,那时,我们在1986年12月31日出于税务目的的损失准备金会转换为符合新税法要求的折扣基础。然而,在我们给你们提供的报告中,准备金仍然会完全像以前一样放在那里,没有进行折扣,除非是进行了结构化清算。这种“新起点”方法的影响是给我们提供了双重的抵扣:那些在1987年以及之后发生的、却没有支付的保险损失的一部分,我们会得到税项抵扣,因为这些损失已经作为1986年以及之前的成本被完全抵扣过了。
我们的结论是,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税率降低的好处会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地落在公司以及股东身上;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种好处会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传递给消费者。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公司商业特许权的强弱,以及特许权的利润率是否受到监管。
然而,这些由于新税法变化所导致的净资产升值不会反映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而是按照当前的GAAP(通用会计准则,将来也许会改变),这种效益会进入损益表,因此,也会在随后的几年中,以减税的方式进入净资产。我们预计这种由于采用新方法调整所带来的全部效益在3000~4000万美元之间。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一次性的效益,而其他与保险相关的税务变化不仅仅是正在发生,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很多重大方面变得更为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