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母亲(四十六)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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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给王淑祥做出的没有给王淑祥安排住房证明。
、石材厂家属院职工的分别证明。
、1998年月9日,禾县供销社老干部支部1名老干部亲笔签名信。希望领导增加魄力和决心,抓紧解决王淑祥同志住房问题,保护王淑祥同志购买自住二十年195号房的合法权益,使其同大家一样在这次房改中买到自住房。
4、1996年4月1日建委郑副主任、房管处经理金鑫关于调查组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无限裁决为买卖房屋无效的调查笔录。
5、1994年4月16日,食品罐头厂时任厂长李力关于执行县长办公会精神,坚决拒绝申无限无理要求的证明。
6、1996年4月1日,李力确认证明属实调查笔录
7、1998年10月1日,建材局杨副局长做出的证明:公房属国有资产,不经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我给原罐头厂厂长李力打电话,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并要做申无限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经贸局已无力解决。
8、禾县长、市委领导分别就此事做出的批示。
9、009年,禾县供销社老干部党支部、老干部科分别做的王淑祥同志生前住房和购房情况。
第四部分:证明自己为烈属,与烈士张利有孩子
1、1998年1月4日,王淑祥向厂里递交的“补充材料”,附上了烈属证。
、195年8月18日,张利所在部队写的信:报告张利不幸牺牲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