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章 女儿(四十)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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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重新疏理一遍材料,仍然对没有院长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充满疑问:会不会高院院长根本不知道,是个别人背着他私下里搞得鬼呢?她们决定从这里入手,听听高院院长的说法。
她们给高院院长寄去一封信:
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
(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上署名
尊敬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们是穆玲、穆颖、穆晶,原住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
今去信向您反映一件由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引发出来的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009)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的重大错误有:第一、歪曲事实,错误地采信证言证据,认定已被行政机关宣布作废的房屋买卖协议、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有效;第二、置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刻意维护非法的私下利益;第三、不对明显违反国家政策、违背财会制度、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过程进行查证;第四、回避、藏匿对原告方有利的重要证据,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证言,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做任何调查,仅凭“从常理推断”,还公开伪造证据,推翻了前两次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致使歪风邪气占据上风,主持正义的法官蒙受耻辱,严肃的法律遭到亵渎。该判决书有私造伪证、执法犯法嫌疑,徇私枉法、严重失实!
该判决书的由来是由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引发的。
这份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裁定为:“本案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