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章 女儿(四十)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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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丝毫不理睬我们当场提出的省高院裁定书没有院长署名的质疑,在我们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我母亲王淑祥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于二OO八年十月八日下达了(008)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撤销原审两次正确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于是,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做出了这份故意歪曲事实、徇私枉法、严重失实的(009)民再字第1号判决:“原审被告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确权在申无限名下之后,“王淑祥再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009)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禾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在此,我们恳求院长:
一、请您查证:没有您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竟然能够下发,是您当时的疏忽,还是有人背着您做了违法乱纪的事?
二、做出纠正:
1、如果是院长当初的疏忽,请您在《省高级人民法院(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上签署上您的大名还给我们,让我们知道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实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如果是有人背着您做的这种不可告人的勾当,我们希望您能秉承国法:第一、撤销《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008)立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二、宣布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009)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无效,维持原审判决。
急切盼望您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