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女儿(四十一)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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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运用事实做申诉
为让法官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全过程,穆玲、穆颖、穆晶从几个方面陈述大量事实,有理有据层层论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万多字的申诉状,还将整套材料全部附上,希望法庭能够明辨是非。
第一部分作为事实陈述,第一介绍了母亲王淑祥的生平;第二说明禾县石材厂家属院内职工福利住房、禾县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户主是母亲王淑祥的原由;第三是搬入家属院后与申无限相邻以来的情况;第四是所住房屋被盗卖、盗买的过程;第五是县政府、县委、建委、产权办、地矿局对私自变卖国有资产胆大妄为行为的一系列查处过程;第六是母亲王淑祥申请买房及被拒绝的经过;第七是母亲王淑祥如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走上法律维权之路;第八是两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公正判决。
第二部分是逐条提出对两份裁定书和一份判决书的质疑。
第三部分是对法庭的请求。
除此之外,穆玲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个新证据:
一、009年1月0日,禾县供销社老干部党支部所做的王淑祥同志生前购房情况说明:
王淑祥同志是我系统离休老干部,是建国前入党的中共老党员,离休前任禾县城关供销社副主任、工会主席。该同志生前长期参加县社老干部党支部的各项组织活动,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组织观念强。在参加支部党员活动时,经常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曾讲到自己在购房中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她多次表示要购买自己长期居住的房屋,并据理力争,向县、市、省各上级领导反映、申诉。王淑祥有离休工资,有经济能力买房。对于她的不公正遭遇表示十分同情,老干部党支部全体支委和全体老党员、老干部一致支持王淑祥同志购房要求。后来,王淑祥同志虽不幸去世,但她生前购房的坚定意愿我们至今仍历历在目!我们认为,她生前的遗愿应由其后代来完成,以告慰含泪九泉、死不瞑目的老干部——王淑祥同志!
二、禾县社老干部科的证明:
王淑祥同志,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6月离休。生前是禾县社离休老干部,参加县社老干部支部活动。地震后,其爱人所在单位石材厂分配给了三间平房,即禾县城关三街北新片195号。王淑祥同志一直在此居住至000年月去世。特此证明。
为了保住父母住了二十多年的职工福利房和房内财产,穆玲、穆颖、穆晶聘请了市内特别仔细、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打算好好讲讲这个道理。
010年6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穆玲、穆颖、穆晶和律师到庭。